一、申请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1份;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四、办结时限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六、结果送达: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以上文本资料内容引用自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便民资料,发布日期2018年,本文内容仅作便民查询,如有变更请以当地公安派出所实际情况为准。